重要通知!!!非常重要。。2018年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詳情可參照政府網站)
今年2月份開始,香港注冊署發出SCR要求,所以在香港注冊的公司,每個公司均需至少選出一人,擔任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如果僅有一人則直接是董事擔任,多人持股則選擇其中一人擔任。離岸公司可以找代理公司幫忙提交文件,提交后文件交有秘書公司長期保存,以備注冊署抽查。當然,不一定固定是找自己的代理。
出臺此類政策估計也是為了明確責任人,擔任重要控制人后期對公司負有主要責任。追究或者處理事務均偏向主要決策,如果后期有做變更,也需要向注冊署提交文件明確轉移重要控制人身份。
暫時聲明此次提交文件給注冊署,一次性備檔即可,只要長期保存備檔文件,后期不需要再次向注冊署備檔(轉換人除外)。如有看到的新老客戶請盡快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罰款。
詳情可咨詢環海陳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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