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供應商做到以下幾點:
• 制訂與當地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相適應的每周工作時間表。
• 如果可能需要加班,請提前通知工人。
• 供應商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工作時間,對加班應適當進行補償。不得要求工人每周工作超過60 個小時(包括加班),獲得他們同意的特別業務情況除外。在工作周大值較少的國家或地區,適用該標準。每周七天,須允許雇員至少休息一天。
•除非當地法律要求另有規定,本規定可能不適用于享受豁免的雇員,包括那些處于行政、管理或專業職位的雇員。
EICC勞工工時標準評估建議:
• 審核記錄工作時間的系統以確定時間記錄得準確完整。
• 采訪工人以確定他們是否對供應方的加班政策了如指掌。
• 審核生產記錄和評估供應商避免不必要的或多余的加班。
EICC勞工工時標準良好管理范例:
• 供應商按照適用的法律保持和應用支付工人加班費的系統。
• 供應商有一個用于確定生產能力的流程來使加班時間減至低。
• 向雇員提供工資收據,這些收據清楚地顯示了薪酬,包括加班小時數和加班補償級別。
EICC勞工工時標準可能違反情況:
• 缺少工作時間記錄、工作時間記錄不正確或無工作時間記錄。
• 對實際的工作(下班時間工作)時間不支付報酬。
• 加班超出準則中的規定。
• 不提供法定的休息日、節假日和休假。
• 不認可法定的用餐和休息時間。
• 工作時間記錄設備受損
EICC勞工標準(二) :EICC勞工之不用童工標準
EICC勞工之不用童工標準條款內容:
在制造的任何階段都不得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5 歲(或在該國/地區法律準許的情況下可為 14歲)、完成強制教育年齡、或該國/地區低就業年齡而被雇傭的人士。符合所有法律法規的合法工作場所學徒計劃則不在此列。然而,所有18歲以下的工人不能執行帶有危險性的工作,并且考慮到教育的需要,應限制其進行夜間工作。
EICC勞工之不用童工標準條款解釋: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供應方遵守所有適用的童工法律,包括與小年齡限制、工作時間限制以及禁止參加某些工種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法律規定16周歲以下的工人為童工.
在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學徒計劃受到法律的管制,對工作小時數、培訓期限以及將同一工人歸為實習生的次數進行了具體限制。 一些情況下,在培訓期間,學徒計劃的報酬可能低于法律規定的低工資。對于正式工人,供應商必須遵守對培訓期限的限制,該培訓期限的限制必須嚴格遵守,并且工資必須被提高到正常的工資標準。
EICC勞工之不用童工標準評估建議:
• 了解當地所有的童工法律和法規。
• 調查雇用慣例,以便在雇用某個工人之前了解什么年齡范圍是允許的。
• 檢查可靠的年齡證明并保留一份證明年齡的相關文檔副本存檔。
• 如有必要,請核實年齡在 18 歲以下的工人沒有從事危險性質的工作。
• 確定年齡在 18 歲以下的工人是否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工作。
• 了解當地所有關于實習生和學徒的法律。
• 確定在法律規定期限之外工人是否仍保持實習工資。
EICC勞工之不用童工標準良好管理范例:
• 供應商將在雇用之前驗證每個工人的年齡。
• 供應商確保年紀小的工人不從事危險工作。
• 供應商確保年紀小的工人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被雇用工作。
• 供應商有一個明確的雇用、培訓和提拔實習生的計劃。
EICC勞工之不用童工標準可能違反情況:
• 使用合法雇用年齡以下的工人。
• 兒童出現在獲準的獨立的托兒所以外的工作場所。
• 年紀小的工人未在適當的工作條件中工作: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在上學時間工作、在危險條件下工作。
• 當工作場所中有工人看上去剛到合法年齡(特別是關于看上去年紀小的工人)時,而能夠證明所有雇員年齡的年齡記錄文檔卻不完整或缺少。
EICC勞工標準(一) :EICC勞工自由選擇職業標準
EICC勞工自由選擇職業標準條款內容:
不使用強迫、抵債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或者是非自愿的監獄勞工。所有工作應當是自愿的,并且員工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擁有自由離職的權利。不得要求員工上交政府頒發的身份證、護照或工作許可證作為雇用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