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監理向各個工程項目派駐監理工程師或壞境監理員,承擔各工程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理工作。環境保護監理人員按照監理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開展監理工作。
環境保護監理主要以巡視監理為主,輔以必要的檢測手段,進行環境質量控制。在監理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環境監理站反映,由監理工程師提出處理意見,需發布的指令、通知、文件、報告等均通過各項目施工監理站轉發到相應的施工單位,并抄報項目法人。
監理站應成立專家咨詢組,不定期地召開工地會議,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并對各標段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二.環境保護控制要點
(一)按設計圖要求控制臨時工程的影響
1.施工單位修建臨時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當地環保部門的批準,辦理相關環境保護手段。
2.修建過程中對樹木的砍伐,要辦理相關手續。
3.對原地形地貌的破壞,施工完成后必須矛以恢復。
4.臨時便道的修建,如對地表水系造成影響,施工中必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施工結束后對原來的地表水系要矛以恢復。
5.施工棄渣不得棄入當地河湖中,不得影響現有地表水系,應集中在指定棄渣場地堆放。
(二)水上施工作業環境保護措施的檢查
1.水上施工作業方案必須符合環保的要求。
2.水上鉆孔作業不得向河湖中,也不得向岸邊棄渣,應集中運至指定棄渣區域。
3.筑島施工或修建臨時丁壩,必須征得當地水利部門的批準,筑島或修建臨時丁壩不應引起水流大的改變,防止一側沖刷,另一側淤積。
4.采用泥漿護壁鉆孔施工,應有專門的泥漿池、沉淀池,廢棄泥漿不得向河湖中傾倒,應采取相應措施集中到指定地點棄放。
5.嚴禁向河湖中傾倒建筑垃圾。
(三)取土場-棄土場的使用和恢復
1.施工中取土及棄渣應在設計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辦好相關的征地手續。
2.檢查取、棄土場便到揚塵對環境響的控制措施。
3.施工取土場及棄渣場應建立良好的排水系統,棄渣場擋護結構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先砌后使用。
4.施工結束后,應根據周邊地貌特點,對取土場矛以恢復,在取土場及棄渣場周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地表綠化。
(四)施工污水排放的處理
1.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應設污水沉淀池、氣池,施工中產生的廢渣、廢液應按有關環保要求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棄置、排放。
2.施工營區的生活污水,必須建立適當的污水處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3.污水處理完要經有關部門檢驗達標后再按設計要求處理。
(五)施工營區的環境保護
1.施工營地要進行適當綠化,以便與周圍壞境相協調。
2.生活垃圾、固體廢棄物必須集中運至當地的垃圾處理點,不得隨意丟。
三,環境保護監理工作程序
環境保護監理工作的內容主要是工程施工期間的環境質量控制(環境質量及相關措施實施的進度、投資控制)、建設各方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及有關環保的合同與信息管理。根據隱蔽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和環境監理的特點,其工作程序如下。
1.項目監理機構。
2.編制環境監理規劃。
3.編制環境監理細則。
4.按實施細則實行監理(組織環境監理交底會議和有關協調會;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環境保護方案;審核工程材料、設備的環境性能指標;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承包合同中的環保條款;現場檢查、監督并發布各種指令、文件及協調管理)。
5.參加工程驗收,答署環境監理意見。6.向項目法人提交環境監理檔案資料和報告。